惠州市惠普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 電子測量儀器
廣東wercs認證-惠州PSE認證公司-saa認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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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普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簡稱STS)地處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是一家為制造商、貿易商以及零售商提供專業第三方檢測、培訓、認證的服務機構。惠普華檢測嚴格按照ISO/IEC17025實行實驗室管理,獲得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
獲得資質
CNAS資質,藍牙BQTF認可,A2LA授權資質,CMA資質,MET授權資質,PTL授權CE RED資質,FCC資質,UL-EMC,RF,SAR授權,UL資質,Nemko Authorization,日本RCB資質,檢驗檢疫證書,加拿大IC資質,CEC-1.CEC-2等CNAS資質,藍牙BQTF認可,A2LA授權資質,CMA資質,MET授權資質,PTL授權CE RED資質,FCC資質,UL-EMC,RF,SAR授權,UL資質,Nemko Authorization,日本RCB資質,檢驗檢疫證書,加拿大IC資質,CEC-1.CEC-2等。
主要檢測項目
玩具以及嬰童用品/雜貨檢測
物理性能測試、重金屬遷移測試、鄰苯二甲酸酯/鹽測試、Reach檢測檢測測試、環境測試、運輸測試、鹽霧測試
箱包皮具測試
材質鑒定、走輪耐磨耗測試、拉桿耐疲勞測試、耐腐蝕性測試、振蕩沖擊性能
紡織品、鞋類測試
偶氮染料、六價鉻、色牢度、拉伸性能、甲醛、重金屬、耐曲折、尺寸穩定性、致敏致癌染料
食品接觸材料測試
遷移測試、單體測試、感官測試、可溶型浸提物測試;蒸發殘渣測試
電子電氣產品測試
RoHS,RoHS 2.0,Reach檢測, 鄰苯二甲酸酯,多環芳烴,加州65測試測試,短鏈氯化石蠟,電池指令,包材測試
隨著法規的不斷更新,必將會有更多的有害物質被納入SVHC候選物質名單。歐盟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嚴格管控,勢必提高家電、紡織、玩具等多個行業的出口成本,相關企業須加緊應對步伐。對已經確認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產品企業,建議:
對照歐盟SVHC清單,了解自身輸歐盟產品的特性,檢測其中的物質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質可能被定義為SVHC的可能性;
跟蹤關注REACH高度關注物質名單的修訂,加強對REACH法規涉及高度關注物質的鑒別標準的研究,加強高關注物質的檢測力度;
預測歐盟今后SVHC名單的未來走向,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在產品設計上選用環保材料,結構設計上加快產業升級,更須加大開發力度,在有害物質使用上尋找安全替代物質。
問:目前為什么RoHs只有檢測報告而沒有證書?歐盟RoHS檢測檢測的實驗室機構是的嗎?
答:因為目前只是指令,它還不是標準或法規,所以RoHS目前只有檢測報告,沒有證書。即使要有證書的話,必須等RoHS檢測標準出臺以后才有。而且歐盟也沒有任何公司在發所謂的RoHS證書,檢測機構都是在提供RoHS檢測報告,所以歐盟是沒有任何一個實驗室來做這個事情的,選擇哪一家測試機構也是由企業自己來決定的,歐盟也不可能要求只承認誰的報告,因為他對任何出口產品都會做一個監管的動作。企業完全可根據測試費用高低、服務質量好壞、設備技術能力等來自由選擇滿意的測試機構。
問:關于RoHS所要求10種有害物質對每件產品來說是否都要檢測呢?
答:在2002 年日本某公司剛開始提出的環保要求時是很混亂的,很多廠家不知道對產品零件上哪些需要做,哪些不需要做。其實到目前為止我們也不能給一個準確的,現在已有一個可以參考的方法,在陶瓷、玻璃、金屬當中,這幾種材料是不可燃燒的,所以不可能燃燒的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不可能添加阻燃劑,所以我們認為在金屬材料,主要做4個重金屬含量分析就可以了。對于塑膠材料,尤其是電源、機殼、變壓器等,這里頭是非常有可能將阻燃劑加入其中的。所以對塑膠材料通常我們建議廠商做10項測試,對于有易燃可能性的材料要求做10項測試,對于不易燃的材料做6項
認監委關于發布玩具、童車類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優化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18號)有關玩具、童車類產品歸并優化的結果,認監委對相關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修訂,現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童車類產品》(CNCA-C22-01:2020)、《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玩具》(CNCA-C22-02:2020)(見附件,以下簡稱新版規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相關認證機構應依據新版規則和已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通用實施規則要求,制定對應的認證實施細則,向認監委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領域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
自2020年7月1日起,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實施認證及頒發證書。此前已經頒發的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認證證書轉換工作采取到期換證、產品變更、標準換版等自然過渡的方式完成。
《關于修訂玩具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0年第40號)自2020年7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童車類產品(CNCA-C22-01:2020)
2.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玩具(CNCA-C22-02:2020)